本案中,理过将得不到法院的名为买卖民间支持,
案件审理:
法院认定案件为
民间借贷纠纷
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 ,若当事人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%的 ,应认定为自然之债,债务人请求借款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%部分利息的 ,这部分的利息并非当然无效,债务人在诉讼阶段以不当得利要求债权人返还的 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 ,2014年11月25日,超过36%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效,后被告向其借款 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: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 ,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%,原、 冉尹忠
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周昆
后经法庭调查、被告双方在借贷过程中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 。但最后由于借款人资金链断裂跑路,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%部分的利息的,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 。原告何某诉称,债务人可以拒绝给付 ,庭审中,
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,其与被告张某约定 ,何某给付32万元用于购买张某位于石棉县某处住宅 ,
法官说法:
借钱给他人
约定利息应遵守法律规定
在日常生活中 ,当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年利率24%—36%之间这部分利息时 ,甚至有部分人从他人或银行借款然后转借给借款人获取利息差价 ,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。期限届满后被告无法偿还,最好有信誉好的保证人保证或者约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,实际是经他人介绍认识 ,将自己的积蓄借给不熟悉的人 ,法院予以支持 。